一、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高雄臨時工,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准;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布的月最低工資標准未包含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小時最低工資標准的測算方法為:

  小時最低工資標准=〔(月最低工資標准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系數)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

  非全日制用工的社會保險問題

  一、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對於已參加過基本養老保險和建立個人賬戶的人員,前後繳費年限合並計算,跨統籌地區轉移的,應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轉移、接續手續。符合退休條件時按國家規定計發基本養老金。

  二、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勞動保障部門研究制定。

  三、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系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被鑒定為傷殘5-10級的,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結算傷殘待遇及有關費用。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臨時工
    全站熱搜

    fghfwdfd7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